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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阳毛尖 证明商标标识管理办法信阳毛尖 证明商标标识管理办法(茶策法规)
信阳毛尖 证明商标标识管理办法

   第一条

   为了加强对"信阳毛尖"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,根据《"信阳毛尖"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》,制定本办法。

   第二条

   信阳市茶叶协会设立"信阳毛尖"包装管理中心,负责对"信阳毛尖"证明商标标识印制的管理工作。

   第三条

   申请印制"信阳毛尖"证明商标标识的被许可使用者,应当向"信阳毛尖"包装管理中心提出申请。

   第四条 申请印制"信阳毛尖"证明商标标识,应提交以下材料:

   (一)《印制"信阳毛尖"证明商标标识申请表》;

   (二)《证明商标准用证》

   (三)标识图样。

   第五条

   信阳市茶叶协会"信阳毛尖"包装管理中心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,符合要求的,报市工商局同意后,签发《"信阳毛尖"证明商标标识准印单》,到指定印制企业印制。

   第六条

   "信阳毛尖"证明商标标识被许可使用者,可根据需要选择印制企业,但需经市工商局、"信阳毛尖"包装管理中心的考核认可,并签订印制合同。

   第七条

   "信阳毛尖"证明商标标识被许可使用者,应严格按照《准印单》载明的规格和数量印制,不得加印;同时建立"信阳毛尖"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台帐。

   第八条 

   "信阳毛尖"包装管理中心建立"信阳毛尖"证明商标标识被许可使用者和印制单位的管理档案,对所有用户和印制企业进行跟踪管理,监督印制数量和使用情况。

   第九条

   产品包装上必须标明使用者的名称和商品产地,载明"信阳市茶叶协会监制"、"监督电话"、"印制企业名称"等内容,并符合国家食品包装规定要求。

   第十条

   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印制的"信阳毛尖"茶包装的拥有者,应到信阳市茶叶协会登记数量,其包装使用截止日期为2003年6月30日。2003年7月1日后继续使用者视为商标假冒、侵权。

   第十一条

   信阳市茶叶协会在师河、平桥、罗山、光山、新县、商城、固始、潢川、息县等七县区设立分会,负责"信阳毛尖"证明商标的申报和管理工作,但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"信阳毛尖"茶叶的经营活动。

 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信阳市茶叶协会解释。

 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

2005-05-17 00:08:28.793